广州安费诺诚信软性电路有限公司 销售条款和条件
时间:
2024-08-06
1.0 订单接受。仅当买方同意此处包含的销售条款和条件时,广州安费诺诚信软性电路有限公司(“卖方”)才会接受买方的订单。即使买方提交的任 何订单的条款和条件存在任何差异,仍应以本条款和条件为准。如果买方在接受订购的货物之前或收到此接受书后十五 (15) 天内未能以书面形 式对本条款和条件提出异议,则视为买方接受本条款和条件。订单中指定的数量或重量可能会有 10% 的变化,并且在此基础上将被视为完整履 行。如果价格以合同总价表示,则该价格将进行调整,以符合实际装运的数量或重量。卖方对数量或重量的变化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
卖方接收到买方的订单后,将发送正式“订单确认”文档给到买方,包含对订单信息的确认以及承诺的交期,以确认双方就订单达成一致,订单 正式生效。若买方未收到卖方正式的“订单确认”,则视为卖方未正式接受订单,可以不履行交货责任。
2.0 赔偿限制。(a) 卖方对买方提供的材料的损坏不承担责任,但只对买方提供的额外材料的重新加工承担责任。(b) 所有提供给买方的货物,如果 被发现在工艺或材料上存在缺陷,或与卖方的描述不符,将由卖方选择更换修理或扣款,条件是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四十五(45)天内向卖方发出 缺陷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上述更换、修理或扣款的权利应是买方对违反本保证的唯一补救措施。未经卖方事先授权,不得退货。退回的货物必 须与发货时一样完好无损,并且必须保留卖方的标识。除非卖方授权其他运输方式,否则退货将使用陆运。(c) 上述第 2(a)和 2(b)项中的承诺代 替所有其他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适销性和适用性的保证,并代替所有其他任何形式的责任,包括与货物和卖方与此相关的所有履约行为有关 的疏忽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均不对附带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3.0 运输或交付。本合同项下所订货物的跨国运输应在广州工厂交货,并应在收到订单后 12 个月内交货。如果买方要求更改预定的交货日期,则根
据订单所处的状态,可能需要支付如下所列的额外费用。
3.1 制成品: 一旦销售订单被释放,买方需求日期在供应商系统中被固定。买方需求日期可以重新调整一 (1)次。更新后的需求日期必须在最初 确认的计划日期之后最多六 (6)个月内,以避免产生额外费用。如超过最初确认的日期 6 个月,可能会产生取消和/或滞存费用。
3.2 在制品和原材料: 最长滞存期为 3 个月。3 个月后,将收取材料报废费。
3.3 滞存费: 滞存费适用于交货日期超过原计划交货日期六(6)个月以上的情况。按照订单总产品价值 16%的评估滞存费,滞存费按月计算。
3.4 运输费用应由买方支付,除非买方另有书面指示,卖方应自行选择运输方式。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或损坏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买方有责 任向承运人提出索赔,除非买方特别要求,卖方不承担运输保险的责任。
3.5 发货日期仅为估计日期,不是确保日期。卖方不对延迟发货或未能发货承担责任,除非此类延迟或未能发货是由于卖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 造成的。 因此,卖方不对延迟交货或不交货的原因承担责任,包括但不一定限于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火灾或劳工骚乱、天灾、买方行为、 民事行为或军事当局、叛乱、暴乱、禁运、无法获得运输设施、运输失事或延误或因此而无法获得必要的劳动力、材料或制造设施。
4.0 专利和许可。如果买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向卖方提供授权、信息和协助,就针对买方提起的任何诉讼或程序进行辩护(费用由卖方承 担),只要这些诉讼或程序是基于本订单项下提供的货物在按预定目的使用或销售时侵犯了美国专利和商标。卖方将为该等诉讼或程序进行抗辩, 并将就该等侵权行为向买方做出最终裁决,但该裁决须基于且不超过该等货物的销售价格。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买方同意赔偿并使卖方免受侵 犯专利或索赔的侵害,包括完整的设备或任何组装,电路组合方法或任何该等货物可能使用的过程,以及涉及未由卖方应用的任何标记或品牌或 涉及应买方要求应用的任何标记或品牌的商标侵权。此外,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买方同意赔偿并要求卖方满足买方的要求,或在生产此类货物 时使用买方提供的任何设备、材料、零件或机械而产生的侵权。未经卖方事先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由卖方承担本条款下的任何费用或开支。 卖方对任何侵权或索赔的责任应限于上述承诺。
卖方的货物是为销售而提供的,在任何情况下,其销售均受以下条件的限制,即该销售不以明示或暗示、禁止反言或其他方式传递卖方可授予许 可的任何专利权利要求下的任何许可,这些专利权利要求涉及完整的设备,或任何装配、电路、组合、工艺方法,其中任何此类货物被用作组件 (尽管此类货物可能被设计用于此类完整的设备、装配、电路组合、工艺方法,或可能仅在此类完整的设备、装配、电路组合、工艺方法中有用, 并且此类货物可能是为此类用途而购买或出售的)。卖方明确保留其在此类专利权利要求下的所有权利。
5.0 终止。买方可以在书面通知卖方并支付由卖方确定的取消费用后取消其订单,该费用应补偿卖方所发生的费用,并向卖方提供在收到取消订单之 前进行的工作的正常利润。在收到订单确认之前取消的任何订单都可以免费取消。在收到订单确认后取消的订单,将至少收取 5%的取消费。
6.0工装,图纸,母版。工装、母版和图纸的责任由买方承担,工装、母版和图纸费用应在提交发票时支付。
7.0 税款。除非另有说明,所有报价、所有接受的订单、以及所有提供的账单都不包括所有现在和未来的联邦州和地方消费税、销售使用费、个人财 产总收入以及类似的税收。上述税种:如由卖方支付,则应向买方收取。
8.0 财务状况。如果卖方判断,在买方收到货物之前的任何时间,买方的财务状况不能证明其能正常继续工作或运输货物,卖方可以自行选择要求买 方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包括此前已经交付的货物货款;买方也可自行选择要求取消全部或者部分订单。
9.0 检验。如果需要进行特殊或来源检验,卖方协助检验所需的工时按卖方的检验费率计算。
10.0 滞存政策。价格是基于在确定的时间表内交付的特定数量。如果计划数量减少,价格将调整回对应的报价数量阶梯。如果订单被“滞存”,所有 计划在滞存后 12 周内交货的在制品将被发货。此外,在八周期限后的 15 天内,卖方保留对原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工具和任何适当的取消 费用开具发票的选择权。
11.0 价格调整。由于黄金成本、连接器价格或完成现有订单所需的任何其他特殊采购材料的上涨,卖方保留在必要时调整现有订单销售价格的权利。
12.0 账期。账期为发票开出之日起 30 天内付款。逾期则将按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计算。持续违反付账期可能导致剩余订单被暂停执行,直到买方偿 还所有货款,且卖方同意执行剩余订单,或者调整买方账期为“款到发货”,方可执行订单。
13.0 总价错误。如果出现总价错误,则以单价为准。
14.0 短缺。缺货索赔必须在收货后五(5)天内报告给卖方。
15.0 退货。未经卖方事先授权,货物不予退回。所有未经授权退回的货物可退回给发件人,运费到付。
16.0 信用政策。新客户建档时,将被要求按照卖方的要求提供相关信用信息。如果买方信用等级低,卖方有权利要求订单按照款到发货或者预付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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